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置業指南

泰國「人頭公司」新規2026:DBD 2/2569號令對持別墅業主意味著甚麼

泰國「人頭公司」新規2026:DBD 2/2569號令對持別墅業主意味著甚麼
Photo: Apisatjapong / Pexels
重點摘要

2026年8月1日起,泰國商業發展廳(DBD)新規要求泰籍股東出示銀行月結單及資金來源證明,令長期用來規避外資49%上限的「人頭公司」結構幾乎無法再新設。已登記公司暫不受影響,但任何變更都會觸發全套審查。

在布吉買一套1,200萬泰銖的別墅,泰國律師替你成立一間公司,51%股份掛在三位泰籍人士名下,你拿49%再加董事簽署權,這套做法用了二十年。換了在2026年8月1日之後辦,商業發展廳(DBD)會直接問那三位泰籍股東:銀行月結單拿出來,錢從哪裡來。

這就是DBD第2/2569號令帶來的實際改變。它沒有禁止外資參股,也沒有讓已經登記的公司失效。它做的是讓那些用「掛名股東」撐場面的廉價人頭結構,幾乎沒辦法再新辦成功,因為登記官現在會追蹤資金從股東流向公司的整條路徑,而不只是看最後那張股權結構表。

新規到底新增了甚麼審查?

第2/2569號令於2026年8月1日生效,取代之前的第2/2568號令和第1/2569號令。任何涉及外資參股的申請,現在都要交齊三份東西:泰籍股東的個人銀行月結單、收款公司帳戶的月結單,以及一份親筆簽署的《投資說明書》(Investment Explanation Letter)。審查發生在登記或變更的那一刻,不是留到日後稅務稽查才追究。

適用範圍包括外資持股低於50%的公司及合夥企業設立,以及任何引入外籍少數股東或外籍簽署人的變更申請。換句話說,「我只佔49%,應該很安全」這句話,在新規下已經不成立。

我2023年登記的公司,會被追溯查嗎?

不會。在2026年8月1日之前根據第2/2568號令完成的登記,維持有效,不會被重新審查。但要留意:你第一次去辦變更登記,比如換董事、轉讓股份、增資,或加入外籍簽署人,那份申請就會被要求補交新規下的全套文件。舊結構不是被拆穿了,而是被「原地封存」。想離開反而比當初進去更難。

這一點對已經持有泰國公司架構物業的業主特別關鍵:現在最划算的做法,是趁還沒有觸發變更之前,先自己做一次內部審查,看看泰籍股東的出資有沒有真實資金支持、簽署人是誰、未來兩年內大概率要辦哪些變更。等到申請當天才發現問題,成本會高很多。

49%這個數字,從哪裡來的?

這個比例從來不是甚麼經濟邏輯推出來的,而是一場妥協的產物。1999年《外商經營法》(Foreign Business Act B.E. 2542)封閉了三張清單上的行業,包括土地交易和大部分服務業,並把「外資公司」定義為非泰籍人士持股達一半或以上的公司。市場算了一下帳:49%給外國人,51%給泰籍人士。至於那51%究竟是誰、他們的出資錢從哪裡來,這麼多年來根本沒人真正在意。

據市場估算,布吉、蘇梅島和芭堤雅一帶,數以千計帶土地的別墅是靠這種結構持有的。法律上,這個安排從來都是脆弱的:《土地法》明文禁止外國人透過代理人持有土地,理論上土地廳有權強制出售涉事地塊。但在2024年之前,實務上這幾乎從未真正發生過。

風向的轉變,其實不是從房地產開始的。最初的源頭是洗錢調查,還有所謂「灰色地帶」的度假區生意:租車行、酒吧、潛水中心、旅行社,名義上由月薪15,000泰銖的泰籍人士持有,登記資本卻動輒幾百萬泰銖。同一套審查邏輯,之後就蔓延到DBD受理的所有登記申請上。

哪些操作以前行得通,現在會直接露餡?

過去最常見的兩招,是優先股搭配限制投票權(讓外國人實質控制公司但表面只佔49%),以及外國人透過借貸方式,悄悄替泰籍夥伴出那部分股本的錢。DBD早就把第一招視為人頭嫌疑的紅旗訊號。第二招現在直接會在銀行月結單上現形:錢在申請前幾天進了泰籍股東的帳戶,金額剛好對得上出資額。法律技巧碰上銀行流水的時間線,很難站得住腳。

舉個具體例子:一位泰籍股東申報出資51萬泰銖,對應100萬泰銖登記資本,現在必須出示這筆錢轉帳前放在哪裡的月結單,以及它最終進了哪個公司帳戶。《投資說明書》要親筆簽署,簽署人要對內容負責任。

違規會有甚麼後果?

人頭安排的禁令本身不是新東西,早在27年前就寫進了1999年《外商經營法》第36條:最高3年監禁,罰款10萬至100萬泰銖,外國人和同意掛名的泰籍股東都要承擔責任。涉及土地的話,還可能面臨強制出售地塊。2026年的變化不是新設罪名,而是把查證的時間點提前了,從「事後稽查」搬到了「登記當下」。

另外根據2026年一份監管評估,這輪改革還把過去分散的規定整合成六份操作性文件,包括自動化資料庫核對,以及對簽名見證人更嚴格的要求。

那我現在該怎麼買?公司架構還是租賃?

這是我們的看法:如果別墅總價在大約2,500萬泰銖以下,現在再去開一間公司,並不值得。改用《土地法》下的30年租賃登記,同樣能提供受保障的使用權,維護成本低得多,也不需要年年報稅、審計或找一個「活著的」泰籍夥伴撐場。

要老實承認的是,泰國法院一直不承認超過30年的續租條款對新買家有約束力,這是租賃方案真實存在的缺陷,不該假裝它不存在。但把所有風險放在一起衡量,一套過時的人頭控股結構,風險還是更大。

如果你經營的是真正有營收的生意,酒店、製造業、出口貿易,或是有實際流水的餐飲集團,上面這條建議不適用於你。在這種情況下,找一位真正出資、真正參與經營的泰籍夥伴成立公司,是完全合法且正常的結構,第2/2569號令針對的是造假,不是真實生意。規模較大的項目,另有一條路:申請外商經營許可證(Foreign Business License)或BOI促進投資,外資持股可以做到100%。

買公寓會受影響嗎?

不會。外國人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直接買公寓單位,只要在該大樓49%的外資持股配額之內,完全不需要成立公司。這次收緊的對象,是有外資參股的法人實體,跟公寓買賣的私人交易性質不同。

還有一個實務上常被忽略的細節:簽署設立文件和開設公司銀行帳戶,幾乎都要求本人親身到場,而2026年泰國銀行對這類企業帳戶的審查明顯更嚴格,經常要求客戶第二次到場補件。如果你正在計劃登記公司,預留至少一週在泰國的時間比較保險,畢竟臨時要把銀行預約改到一個月後,成本比機票貴得多。

資料來源:AIM Bangkok

常見問題

我在2023年登記的泰國公司,會因為新規被取消嗎?

不會。第2/2569號令只適用於2026年8月1日之後的新申請。在第2/2568號令下完成的登記維持有效,不會被追溯審查。但你第一次辦理變更登記(換董事、轉股、加簽署人等)時,就要補交新規要求的全套文件。

新規下,DBD具體要求提交哪些文件?

泰籍股東的個人銀行月結單、收款公司帳戶的月結單,以及一份親筆簽署的《投資說明書》。審查在登記或變更申請的當下進行,不是等日後稽查才追究。

被認定為人頭安排,會有甚麼法律後果?

依《外商經營法》(1999年)第36條,外國人和同意掛名的泰籍股東均可被判最高3年監禁,並處10萬至100萬泰銖罰款。若涉及土地持有,土地廳理論上還可以強制要求出售該地塊。

我只想買一套2,000萬泰銖左右的布吉別墅,還值得成立公司嗎?

以這個價位來說,我們認為不值得。改用《土地法》下的30年註冊租賃更划算,不用年年審計報稅,也不需要找泰籍夥伴掛名,只是要留意泰國法院不保證續租條款對新買家有約束力。若你經營的是有實際營收的生意,情況則不同,找有真實出資的泰籍夥伴成立公司仍是合法且常見的做法。